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开始整治广告乱象了:包含各种第一、海报小字等
快科技12月13日消息,对于一些厂商在广告宣传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现在发文着手整治。
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作出限缩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识的解释。
2、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引证广告中使用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或者细分区域“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但相关行业、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相关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3、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制度,针对当前广告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用在广告中引用第三方报告,批量制造细分领域“行业第一”、加剧行业“内卷”,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方式,对“内卷式”竞争“推波助澜”等问题。
按照官方的说法,在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中发现,当前一些市场调查机构、咨询服务公司等,打着所谓的“企业市场地位认证”等名义,为广告主出具各种“第一”“领先”的调查报告。
广告主大量引用这类“市场调查报告”“行业地位确认证书”,在广告中宣称其在某自行设定的细分领域处于“第一”“领先”的地位。这些限定条件下的“第一”,挑动了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业地位焦虑,加剧行业“内卷”。
还有的经营主体发布“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误导性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营商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
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广告引证行为和引证内容,对于增强《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指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规范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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